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30********4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29102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8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晶微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锐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6409.42元及逾期利息(以66409.4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贺军对被告深圳晶微宏科技有限公司未付原告深圳市锐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货款人民币66409.42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锐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深圳晶微宏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1元,保全费796.63元,反诉费1019.6元,由原告深圳市锐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43.63元,被告深圳晶微宏科技有限公司、贺军承担2543.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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