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丽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1122********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2123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3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启维、梁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56111.4元。 二、被告武启维、梁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截至2017年11月27日的利息4549.38元、逾期利息6536.25元,以及以借款本息60660.7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武启维、梁丽琴未清偿上述债务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对被告武启维所有的晋alc575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启维、梁丽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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