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炜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529********2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127民初193号
案号
(2020)浙1127执5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景宁畲族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季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景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与复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止的利息及复息共计7147.47元,之后的利息与复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沈炜彬、季金花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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