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2********0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481民初6987号 |
案号 |
(2020)浙0481执2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宋斌、王丽娜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7031.69元,并支付本金透支手续费9060.78元、违约金47518.31元,合计353610.78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日止的违约金。2、被执行人宋斌、王丽娜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7874元。3、被执行人刘艳学、夏伟对被执行人宋斌、王丽娜的上述1、2中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刘艳学、夏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宋斌追偿。4、被执行人宋斌、王丽娜、刘艳学、夏伟支付公告费56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331元、诉讼费91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