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11********0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11民初2932号
案号
(2020)豫0211执9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佩航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97384.11元及利息(利息以297384.1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780元,由被告丁宁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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