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红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3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91民初19598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红斌、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贺喜乐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2日起,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贺喜乐对被告邢晓红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贺喜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被告蔡红斌、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12 |
发布时间 |
2019-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