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红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82********3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91民初19598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18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红斌、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贺喜乐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2日起,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贺喜乐对被告邢晓红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贺喜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被告蔡红斌、河南鸿泰煤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时间
2019-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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