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相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4********3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4民初704号 |
案号 |
(2020)川0524执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建400元;二、被告杜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建14400元;三、驳回原告陈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申请费164元,由原告陈建负担4元,由被告杜相刚负担253元(该款原告陈建已预交,由被告杜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建2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