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柏吉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2********7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13民初3218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2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柏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支款项70万元; 二、被告柏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柏吉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垫付,被告柏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径付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400元,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