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德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4********7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322民初666号 |
案号 |
(2019)川1322执恢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御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或者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南充市民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德枰、龚仁琼、张和平、薛建华为被告四川御胜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充市民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德枰、龚仁琼、张和平、薛建华履行担保义务后可向被告四川御胜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川1322执恢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执行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