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4********3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02民初1375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王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479850.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按年利率7.6125%的标准计算;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执行,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二、被告开封市中街冰点食品有限公司、开封市锐渲商贸有限公司、陈荣强、张小玲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22元、保全费3270元,以上共计11892元,由被告张伟、王华、开封市中街冰点食品有限公司、开封市锐渲商贸有限公司、陈荣强、张小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202执30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