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6********6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2民初502号 |
案号 |
(2020)川0182执1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桂武、周晓莉返还借款本金165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三笔利息均以1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5月1日、2019年7月1日和2019年8月31日起计息;其余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息;均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桂武、周晓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7元,由被告秦勇负担(案件受理费由梁桂武、周晓莉预交,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梁桂武、周晓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