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6********6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2民初503号
案号
(2020)川0182执15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家凡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4000元;二、驳回原告徐家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原告徐家凡负担345元,被告秦勇负担1690元(案件受理费由徐家凡预交,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徐家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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