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昌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2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榕民初字第809号 |
案号 |
(2019)闽0128执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玉春、李金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贷款本金3507648.85元、利息477707.9元、复利29646.5元(利息复利计至2016年3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玉春、李金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郑佺华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杰芳对被告郑佺华的上述担保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郑佺华、刘杰芳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玉春、李金姬追偿;四、被告刘丹青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光仔对被告刘丹青的上述担保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刘丹青、林光仔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玉春、李金姬追偿;五、被告郑昌盛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鑫铃对被告郑昌盛的上述担保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郑昌盛、黄鑫铃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玉春、李金姬追偿;六、被告福建诚德商贸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39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诚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玉春、李金姫追偿;七、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闽0128执40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执行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507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