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2********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04民初2004号 |
案号 |
(2020)桂0304执恢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黎江确认尚欠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400 000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共计31 711.8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被告黎江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归还拖欠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4月20日,利息、罚息共计31 711.82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编号为009934201798604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2018年8月31日);二、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江继续履行编号为009934201798604号《个人借款合同》,被告黎江继续按照该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三、被告黎明应对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确定被告黎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黎江、黎明有任一期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宣布该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若被告黎江、黎明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申卫江提供抵押的位于兴安县兴安镇双灵路的建筑面积共计6 470.94㎡的房产[产权证书号:兴房权证(2008)字第001015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桂(2018)兴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0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案件受理费17 686元,减半收取计8 8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江、黎明、申卫江自愿负担,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