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华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2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003民初657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恢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鸿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598.999795万元及利息(2017年4月30日前的利息为81.18万元,自2017年5月1日,以1598.9997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上浮35%加收50%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二、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许华涛、邓小丽对被告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0元,由被告许昌恒佳发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昌电电气有限公司、许华涛、邓小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