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81********1258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3)魏民二金初字第42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恢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97895.3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3年10月12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为人民币68111.68元;2013年10月13日至实际清偿贷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人民币497895.35元为本金,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复利计付)。被告赵永兴、杨晓攀就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