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8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7民初2782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3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9万元及利息216.78万元,并以人民币999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292‰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019年7月7日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999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292‰上浮30%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唐山利昌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被告宽城玉山矿业有限公司、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李金仓、刘文荣、张岩、李玉杰、刘文宝、陈贺芬、王晓宾、刘贵玲、唐山市丰南区佳鑫商贸有限公司、李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公司追偿;三、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对合同编号编号13020501160707002301号《抵押合同》号项下被告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抵押财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丰南区房他证丰南镇字第201614627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丰南他项(2016)第166号、丰南他项(2016)第167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47元,由被告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公司、唐山利昌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唐山龙丰轧钢有限公司、宽城玉山矿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佳鑫商贸有限公司、李金仓、刘文荣、李玉杰、张岩、刘文宝、陈贺芬、王晓宾、刘贵玲、李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