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03********0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02民初1439号 |
案号 |
(2020)冀0902执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平、沧州祥瑞润滑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借款本金2669539.74元及利息(利息包含逾期还款利息及复利,逾期还款利息及复利分别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8%的标准,自2013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马坤、沧州市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齐延杰、黄骅市骅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金钱给付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6.32元,由被告王平、沧州祥瑞润滑油有限公司、马坤、沧州市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齐延杰、黄骅市骅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