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02民初330号 |
案号 |
(2018)苏1102执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3900万元和利息(含罚息、复利)392635.06元(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三、被告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无锡振发铝镁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军、徐美华对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无锡振发铝镁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军、徐美华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313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313元由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无锡振发铝镁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军、徐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22 |
发布时间 |
2018-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钱泉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674414488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南环路凤凰新村1幢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