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顺翔金属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6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2民初1559号
案号
(2018)苏1182执10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500万元,利息513918.03元及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逾期年利率14.4%计算 ;二、被告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魏国和对上述款项中3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丹阳时速轮毂有限公司、丹阳市前进加油站、丹阳市巴菲特概念餐厅、丹阳市顺翔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市前进石油有限公司、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丹阳时速轮毂有限公司、丹阳市前进加油站、丹阳市巴菲特概念餐厅、丹阳市顺翔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市前进石油有限公司、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魏国和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务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就被告钱志军、徐美华提供的以下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41万元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被告徐美华所有的位于丹阳市阳光花园6幢6-1室,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13823号,丹阳市阳光花园6幢6-2室,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13827号,丹阳市阳光花园6幢6-3室,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13824号,丹阳市阳光花园6幢营业房二层,丹房权证云阳字第1013825号; 2.被告钱志军所有的位于丹阳市阳光花园6幢6-13室,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19377号,丹阳市阳光花园6幢6-14室,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19376号,丹阳市阳光花园6幢6-15室,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14246号,丹阳市阳光花园6幢6-17室,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14247号;如果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丹阳时速轮毂有限公司、丹阳市前进加油站、丹阳市巴菲特概念餐厅、丹阳市顺翔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市前进石油有限公司、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魏国和、钱志军、徐美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3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49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时间
2018-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蒋国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6763527270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丹阳市丹延路南侧农具厂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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