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302********1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4473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19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和被告王华、宋艳芳、王泽民共同确认:被告王华尚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到2019年4月4日的贷款本金482374.77元、罚息56295.32元,共计538670.09元,及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际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75%计算);二、被告王华自愿同意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于2020年2月29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万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还清剩余本金和罚息;三、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被告王华、宋艳芳、王泽民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还款账户为:户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清收账户;账号:935158020620199010;开户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593元、财产保全费用3213元由被告王华负担,被告王华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该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五、被告宋艳芳、王泽民自愿为被告王华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若各被告不能按照前述条款按期足额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任意一期贷款本金和罚息,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可就上述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按照前述条款的约定计算的各被告应支付的全部剩余未清偿的贷款本金、罚息、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七、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本案借款再无其他争议;八、各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593元、财产保全费用3213元,由被告王华、宋艳芳、王泽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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