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计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12********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1006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1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十六万六千七百三十七元二角九分,并支付从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五三计算,罚息、复利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扣除已返还的十一元八角七分);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一十三元,保全费一千三百九十八元,由被告温计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