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801********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2801民初4320号 |
案号 |
(2020)云2801执1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双版纳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颜永强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0.4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海峰、汤晓燕分别在未出资的306.25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黄高峰在未出资187.6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王启萍、罗少梅、陈勇在分别未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息范围内被告西双版纳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8元,由被告西双版纳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西双版纳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颜永强径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