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1********5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31民初1155号 |
案号 |
(2020)川0131执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龚勇、欧富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7月21日止,以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已付302.69元利息予以扣减;罚息自2015年7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扣减已支付的1元;复利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二、龚勇、欧富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25,000元;三、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对龚勇、欧富利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蒲江县成佳镇大成路130号房产【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108397号、第0108398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108399号、第0108400号、蒲国用(2012)第1068号、第1069号、蒲房他证他权字第0017677-1号、第0017677-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龚勇、欧富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