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鹏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3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06民初27717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恢1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申请时间:2019-01-24 一、原告盈硕公司与被告深华公司、张正东共同确认被告深华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58691.04元,双方同意按货款547691.04元完全并最终解决本次纠纷。二、原告盈硕公司与被告深华公司、张正东一致同意被告深华公司分7期支付上述货款547691.04元:第一期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5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货款50000元;第三期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货款50000元;第四期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货款80000元;第五期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80000元;第六期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货款120000元;第七期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117691.04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深华公司迳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深圳市盈硕电路有限公司,账号442015482000525290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场运行。三、若被告深华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可就547691.04元中未付的全部剩余款项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47691.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1.5倍,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被告张正东对被告深华公司上述债务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