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02********1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2民初42976号
案号
(2020)京0102执8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7 225 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以27 225 000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准,自2018年6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罚息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 000元;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30 800元;四、如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小泉别墅4号,房产证号为渝(2016)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37764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如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如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深圳前海中鼎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219号附16、17、18号,房产证号为205房地证2015字第29287、29280、2929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七、如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史元、李权国出质的其持有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史元持股比例3.125%、李权国持股比例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八、被告史元、李权国、朱琴、杨孜、易涛、朱军、罗世余、余波、何伟对判决主文第一项至第三项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史元、李权国、朱琴、杨孜、易涛、朱军、罗世余、余波、何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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