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雷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8********2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6民初14920号 |
案号 |
(2020)沪0116执恢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雨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上海雨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0元; 三、被告王家平、盛黎坤、杨雷辉对被告上海雨臣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款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雨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上海雨臣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款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与被告王家平协议,以“金201618007537”抵押权登记证载明的房产(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海汇街628弄15号301室)拍卖或者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400,000元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数额部分,归被告王家平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雨臣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15元,由被告上海雨臣实业有限公司、王家平、盛黎坤、杨雷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