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1********7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赣刑初字第6号 |
案号 |
(2020)赣0721执恢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海清的合理损失医疗费256966.47元、后续治疗费161000元、护理费437411.24元、误工费14715.9元、营养费3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80元、残疾赔偿金224352元、交通费204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1106205.61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人刘宇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尚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海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履行期满后二年内,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