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102********2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7101民初391号 |
案号 |
(2019)新7101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乌鲁木齐现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汇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 000 000元;逾期罚息499 800元(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2016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8.5‰上浮50%即12.75‰计算;二、被告勉磊、王勇、卞淑萍对乌鲁木齐现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勉磊、王勇、卞淑萍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乌鲁木齐现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 555.47元,由原告新疆汇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现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25 389.61元,由原告新疆汇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负担2 165.86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乌鲁木齐现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