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81********3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81民初2725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冠尚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胡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茂川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支付: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3,0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利率计息);二、被告刘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3,000,0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林茂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林茂川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7,040.00元,减半收取18,5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3,520.00元,由被告四川冠尚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胡强、刘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