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1********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02民初85号 |
案号 |
(2020)冀0902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9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沧州一合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96元,由二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