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2********0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02民初2480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8月14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45402.08元,以及2019年8月15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42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0.35%计算);二、被告邹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邹林、胡冬梅共同所有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南国佳苑)1幢12层1203号房屋(房权证号:荆房权掇刀区字第00045270-1/2、00045270-2/2号)拍卖、变卖及处置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1元,减半收取4215.5元,由被告邹林、胡冬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