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长威木材交易市场盛新木材经销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429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11民初9233号 |
案号 |
(2020)辽0211执3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大连长威木材交易市场盛新木材经销处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中心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1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5月20日共计欠息94,235.22元,此后产生部分,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品建材经营处、被告大连长威木材交易市场富林模板经营处、被告林国春、被告林梅者、被告董凤林、被告大连聚宝鑫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30元(原告已预付),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990元(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大连长威木材交易市场盛新木材经销处、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品建材经营处、大连长威木材交易市场富林模板经营处、林国春、林梅者共同负担。各被告负担部分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国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0211MA0UN3XY69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后革村(长威木材交易市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