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81********0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03民初642号 |
案号 |
(2020)辽0403执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王继银给付医疗费30801.75元、误工费39260.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3718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6298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1720元、后续护理费843140元,总计1568117.97元;二、被告杨振鹏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沈阳格瑞森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方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36元(原告已预交1207元、免预交18429元),由原告王继银负担1207元,被告吕强、被告杨振鹏、被告沈阳格瑞森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84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