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岑伟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803********7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802民初145号
案号
(2020)桂0802执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岑伟梅赔偿原告温春辉经济损失23224.44元;二、驳回原告温春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9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温春辉负担207元,被告岑伟梅负担19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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