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0民初53号 |
案号 |
(2018)赣10执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文彬、彭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胜明借款本金1385.57835万元及利息90.846675万元 (利息计算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止,2017年12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胜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胜明负担7895元;被告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文彬、彭雯负担115385元。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文彬、彭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胜明借款本金1385.57835万元及利息90.846675万元 (利息计算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止,2017年12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胜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胜明负担7895元;被告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文彬、彭雯负担1153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02 |
发布时间 |
2018-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德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760897877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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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1865号二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