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03********3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05民初2216号 |
案号 |
(2020)桂0305执1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润时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97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67116.1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止,2018年12月14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桂林市兴华纸业有限公司、李彩红、李明、刘苏伊、钟素瑛、唐小林对被告桂林润时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桂林市兴华纸业有限公司、李明、刘苏伊、钟素瑛、唐小林对被告桂林润时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润时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89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415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桂林润时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市兴华纸业有限公司、李彩红、李明、刘苏伊、钟素瑛、唐小林承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