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2********3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81刑初18号 |
案号 |
(2020)川0681执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兴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自2025年2月1日止。)二、被告人黄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自2024年1月25日止。)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三、责令被告人刘兴辉、黄宇共同退赔被害人周丽雅经济损失人民币142966.2元;责令被告人黄宇退赔被害人周丽雅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四、对扣押在案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3470015733470)一张、蓝色oppo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170029139096)一张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4280013816897)一张,予以没收。五、扣押在案的其余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