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4********1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4民初1245号 |
案号 |
(2020)冀0404执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相群借款本金13.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李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