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6********5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民终204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上诉人吴成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周志强偿还借款1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吴成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0元,上诉人吴成勇负担16950元,被上诉人周志强负担169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