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成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6********5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民终204号
案号
(2020)冀0923执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上诉人吴成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周志强偿还借款1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吴成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0元,上诉人吴成勇负担16950元,被上诉人周志强负担169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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