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4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28民初258号 |
案号 |
(2020)鄂2828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波、梅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原告杜国胜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其中9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另1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2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杜国胜已预交,由被告周波、梅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