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翠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2828民初571号 |
案号 |
(2020)鄂2828执恢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莫淋森、刘翠娥于2018年6 月 30日前偿还原告刘兵借款本金120万元;并自2016年3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1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刘兵计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10381.00元由被告莫淋森、刘翠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