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4********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822民初1211号
案号
(2020)云2822执3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勐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院,该院判令被告海力酒店支付原告托管收益,但被告海力酒店拒绝支付,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截至起诉前,被告海力酒店不但不支付生效判决确认的托管收益,也未足额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起的托管收益。被告承租原告房屋,有按时足额支付原告租金的义务,被告无故拒绝支付原告租金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吴松、杨先文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继续履行原告黄明珍与被告勐海海力酒店签订的《物业托管合同》;二、被告勐海海力酒店向原告黄明珍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托管收益按购房总价款208468元的7%计算为14592.8元及利息1269.6元(托管收益14592.8元×4.35%×2倍计算);三、2020年3月1日以后被告勐海海力酒店每年应支付的托管收益按购房总价款208468元的6.5%计算为13550.4元,计算至2025年2月28日止;四、支付方式:被告勐海海力酒店于2020年3月30日向原告黄明珍支付拖欠的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托管收益14592.8元及利息1269.6元,2020年8月30日支付2020年3月1日到2020年9月1日的半年托管收益6775.2元,2021年 3月30日支付2020年9月2日到2022年2月28日一年半的托管收益20325.6元,自2022年起每年3月30日支付当年的托管收益13550.4元,支付至2025年2月28日止。2020年24月 28 日以后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三倍计算;五、被告勐海海力酒店对上述债务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杨先文、吴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案件受理费2089元,减半收取1044.5元,由被告勐海海力酒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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