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佟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3********4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03民初1680号
案号
(2020)辽0403执恢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佟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宪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孔宪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56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被告佟凯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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