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9********21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20民初1号 |
案号 |
(2017)川20执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元竣达贸易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向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2月20日所欠的利息和罚息24623287.72元。其余利息、罚息及复利从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四川元竣达贸易有限公司付清贷款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3%计算,罚息按年利率8.3%的基础上浮50%计算,复利按照罚息利率计算)。二、四川元竣达贸易有限公司如果不能按照约定承担本协议第一条的还款义务,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对成都安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99号1栋1层、建筑面积为1873.88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成房权证鉴证字第3753105号的房屋,成都福全顺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99号1栋2层、面积为建筑3248.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成房权证鉴证字第3661125号的房屋,享有抵押的优先受偿权。三、魏超、谢永强、付能余、王佳对四川元竣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的本协议第一条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61514元,减半收取280757元,由四川元竣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7-10 |
发布时间 |
2017-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