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06********2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102民初6347号 |
案号 |
(2019)鄂0102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军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陈红返还借款本金5325000元;二、被告邱军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陈红支付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8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82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7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7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8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在计算最终利息时,扣减1940000元);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世纪衡富商贸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二项判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世纪衡富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鄂0102执1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86332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