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3********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702民初817号
案号
(2020)桂0702执6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林军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00108377)欠款本金406655.25元、手续费9185.45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1月17日的利息为66971.77元,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约定的标准计算;滞纳金计算方法: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约定的标准计算)。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455元,由被告林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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