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庭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701********17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拜民初字第906号
案号
(2018)新2926执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拜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阿克苏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华业众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二、被告乌鲁木齐华业众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阿克苏利和置业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和电梯安装款740658元,支付违约金192000元,共计932658元。三、被告翟庭儒与被告乌鲁木齐华业众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阿克苏利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9563.92元,减半收取9781.96元,由原告阿克苏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194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华业众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5587.96元,被告翟庭儒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8-06-08
发布时间
2018-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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