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1********7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703民初2029号
案号
(2020)陕0703执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平喜货款96952元,并按年利率4.75﹪计付自2016年1月1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货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平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6元,由被告毛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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