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1********7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703民初2029号 |
案号 |
(2020)陕0703执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平喜货款96952元,并按年利率4.75﹪计付自2016年1月1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货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平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6元,由被告毛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