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俊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1********2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前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前执字第01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前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告赵金行、第二被告赵银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0.00‰给付利息(扣除已给付的利息),逾期期间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二、第三被告蒋俊萍、第四被告陈凤钦、第五被告蒋俊钦、第六被告陈玉钗、第七被告赵斌、第八被告吉林省兴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第九被告长春市塞格经贸有限公司在债权最高余额8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第三被告蒋俊萍、第四被告陈凤钦、第五被告蒋俊钦、第六被告陈玉钗、第七被告赵斌、第八被告吉林省兴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第九被告长春市塞格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第一被告赵金行、第二被告赵银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本院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54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15-10-09
发布时间
2016-05-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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